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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安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23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外来投资者到我县投资办企业,促进我县外向型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南宁市制定的鼓励外来投资者的有关优惠政策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优惠办法。

一、鼓励投资领域

建材、能源、医药、饲料、轻工、食品、机械、有色金属、矿冶、旅游、农副产品加工、特色休闲娱乐、商住建设等。

二、项目用地方面

1、凡在我县投资办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最高期限为:(1)居住用地为70年;(2)工业用地为50年;(3)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为40年;(4)综合或其他用地为50年。土地使用年限期满后,经申请批准可再续期,按国家规定办理续期手续。在使用年限期间,土地使用权可依法有偿出租、抵押或作为合资、合作的联营条件。

2、凡在我县投资办工业的项目用地,除享受供地价格执行自治区规定的最低限优惠外,还可根据项目投资总额和对财政贡献率、安排就业等情况,给予补贴或扶持。

3、凡在我县落户的项目,项目建设用地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原则上不低于380万元人民币/公顷,确属高新技术企业的可适当放宽。

4、允许投资者在项目建设用地外按照规划建设部门的规定兴建投资商居住活动中心区和“员工村”。“员工村”可租赁。凡在我县内购买住房的员工,可办理随住国内直系亲属户口迁入手续。

5、凡在我县经济区、工业园内进行基础设施和公益项目建设的,工程建成验收合格后按当年结算总造价折冲项目用地款(不够部分可现金支付)或出让等值的新建项目用地。

6、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出让、连片开发的原则,盘活闲置的土地。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凡在我县购买的土地,从购买之日起,超过一年未开发使用的,视为闲置土地,收取闲置费;超过两年未开发使用的,政府无偿收回;属连片1000亩以上开发建设、办厂的,必须在五年内完成开发建设,没有开发建设的土地视为闲置土地。

三、税收优惠方面

1、所得税

(1)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三年。

(2)对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外商企业、内资企业,在2010年之前,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新办交通、电力、邮政、广播电视基础产业的企业,且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后,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外商投资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达到当年企业产值70%以上的,可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凡在我县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扣。

(8)外国企业向我县境内转让技术,技术转让费减按10%征收预提所得税;凡属于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

(9)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在中国境内发生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10)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税款的40%。

(11)外商投资企业根据税法规定享受所得税“免二减三”期间,同时免征地方所得税。

(12)上述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是指享受15%优惠税率的企业,按15%税率减半计算。

2、增值税

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享受国产设备增值税的退税优惠。

3、其它税收

(1)投资额高于3000万美元的项目,为提高投资回收率,经批准,允许开业后二年内设备加速折旧。

(2)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应政策。

四、规费方面

1、凡在我县新办的工业企业,企业用水一律按生活用水价格标准收取(县城除外)。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并报经县政府批准、符合园区发展规划和布局的,企业可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抽取地下水或自办水厂。

2、凡在我县新办的工业企业,免收用电报装费和地方电力增容费。大工业(315千伏安)生产用电电度电价分别为:(1)基本电价:①变压器容量:15.5元/千伏安/月;②最大需量:19.5元/千伏安/月。(2)电量电价:①10千伏:0.404元/千瓦时(丰水期5-10月),0.534元/千瓦时(枯水期11-4月);②35千伏:0.391元/千瓦时(丰水期5-10月),0.517元/千瓦时(枯水期11-4月)。(3)电价依据:桂价格字〔2004〕222号文,如遇电价变动,按国家电价政策执行。

3、凡在我县新办的工业企业,免收消防设施配套费。

4、凡在我县新办的工业企业,其新建建(构)筑物防雷设施的设计审核、施工监督、分段检测及建(构)筑物防雷设施的定期检测等收费一律按广西区物价局桂价格〔2003〕363号收费标准优惠50%。

5、凡在我县新办的工业企业,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免收抗震设防要求技术咨询费。

6、凡在我县新办的工业企业,免征雨水、污水排放口接管费。

7、凡在我县新办的工业企业,社会养老保险、企业工伤保险按定员定额征收。其他社会保险的险种可暂由企业自定。

8、凡在我县投资开发用地50亩以上的房地产开发小区,按有关规定应收的市政建设配套、质量监督、工程结算、设计、评估、交易手续、税务登记、环保等项目收费属建设单位缴交的给予优惠,属施工企业缴交的按标准收费。

9、凡是外来投资企业员工的子女的入学入托,其收费按当地户籍学生的标准收取。

10、免收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

五、对外来投资者实行优质服务,提高办事效率

1、实行“一条龙”服务。由县工业办负责协调办理外来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登记、发证等业务工作。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企业随到随办,重大事项可代办手续。

2、加强治安管理。实行县领导和公安干警联系外来投资企业制度。公安机关指定专人联系外来投资企业,依法保障外来投资企业的人、财、物的安全。

3、设立投诉中心。县招商促进局设立投诉中心(投诉00332),及时受理外商、外地投资者的投诉,并做好各种协调工作,热情为外来投资者排忧解难。

4、依法行政,规范检查。建立依法、规范的检查工作制度,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等现象,严禁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到企业“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和“吃、拿、卡、要”,为企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六、外来投资者除享受以上优惠外,均可享受国家、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制定的鼓励外来投资者的有关优惠政策和规定。

七、本办法适用在隆安县辖区内兴办的港、澳、台及国外投资企业、外来投资企业。

八、本办法由隆安县招商促进局、隆安华侨经济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过去制订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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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安县是中国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所辖的一个县。总面积为2264平方公里,2002年人口为37万。位于中国广西的西南部、右江下游两岸,是大西南铁路、公路、水路的交通枢纽,全县总面积2260多平方公里,总人口37万,有壮、汉、苗、瑶等13个民族...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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